證交法174:證券交易法§174

證券交易法§174

證券交易法§174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與其配偶、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證券交易法§174相關法條」、「證券交易法§174-1」、「證券交易法§174」、「證券交易法§174」、「證券交易法§174」、「證券交易法§174」、「證券交易法§174」、「證券交易法§174」、「證券交易法第174條(95.05.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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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4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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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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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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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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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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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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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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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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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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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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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95.05.30 版)
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95.05.3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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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 年05 月3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