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成立:仲裁法第4、30

仲裁法第4、30

仲裁法第4、3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三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仲裁法」、「仲裁法20151202」、「仲裁法第40~43條【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程序中的程序濫用」、「第7章仲裁程序」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