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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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巡查檢驗應避免受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施最少零點五公尺以上及門口或電梯最少三公尺以上,且規劃選定巡檢點應平均分布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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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 三、醫療機構、護理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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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發布後,新增受列管公告場所依本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一年緩衝期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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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室內空間:指公告場所應受本法管制之室內空間. 範圍,以公私場所各建築物之室內空間,經本公告規. 定適用本法之全部或一部分室內樓地板面積,並以總. 和計算之。 二、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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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制室內空間:指公告場所應. 受本法管制之室內空間範圍,. 以公私場所各建築物之室內空. 間,經本公告規定適用本法之. 全部或一部分室內樓地板面. 積,並以總和計算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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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室內場所:指公私場所應受本法管制之室內空間範圍,.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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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樓地板面積,並以總和計算之。 (二)設立:指公告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已正式營運或進行主要營業活動,並提供一般大眾使用。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環保署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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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業經本署於106年1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