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稅規定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稅規定
免納所得稅: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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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 ...
所得稅扣繳法令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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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設計電腦程式,交由他人經銷,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 得之報酬,係屬版稅性質,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23 款有關定額免稅. 之規定。(財政部76/07/21 台財稅第 ...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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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 ...
所得稅法§4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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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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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 ...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 大法官 ...
所得稅法中規定那些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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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利事業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及符合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之土地、第3款規定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或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 ...
所得稅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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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 ...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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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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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2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收入比例計算應分攤營業費用(綜合證券商除外);未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