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罪修法:中華民國刑法§349
中華民國刑法§349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1分鐘AI白話文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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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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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 I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 ...
又是立法疏漏引起的司法爭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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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修正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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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刑法之竊盜罪及贓物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除親屬間竊盜外),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是原判決僅就新舊法規定 ...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贓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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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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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第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350 條.
法學入門(三十):刑法贓物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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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三 ...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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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經修正移至第1項,雖已提高法定刑責,但考量同條項併列之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罪,與之同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且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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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自己觸犯財產犯罪,例如偷別人的車,只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