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建築法(民國64年立法65年公布)
建築法(民國64年立法65年公布)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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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建造).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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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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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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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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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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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 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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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圖. Page 5. BE 27 專業挑戰-作一本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繪本. 5. 說明:建築法第11 條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 不得重複使用;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