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18 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18 相關法條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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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如下: (一)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為準。 (二)因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 (三)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繳款截止日為準。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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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下列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並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一、金融控股 ...
第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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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之事業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 三、票券金融業。 四、信用卡業。 五、信託業。 六、保險業。 七、證券 ...
第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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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投資之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前條第二項所定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不得擔任該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 ...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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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 ...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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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金融控股 ...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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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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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