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 自治條例:制定「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制定「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制定總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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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之商品不得以金錢買回、不得為. 法令禁止、妨害公序良俗或其他經商. 業處公告不得提供者。 二、每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應張貼經經濟部. 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 ...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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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時間:, 民國111 年11 月30 日. ::: 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電話:總機1999 (新北市專用) ...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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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考量自助選物販賣機具有保證取物、對價取物、物品價值與售價. 相當、不得影響取物可能性及不具射倖性等性質,且為積極管理本市自. 助選物販賣事業,有效規範其場所設置 ...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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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於其營業場所內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者,亦有本自治條例之適用。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
一、提供之商品必須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提供之食 · 二、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有價證券、鑽石、金銀珠寶、通用貨幣 · 三、提供之商品不得以金錢買回。 · 四、提供之商品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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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為管理苗栗縣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商發展處。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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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指提供消費者利用電氣及機械手臂或其他相當方式,依保證取物及對價原則 ...
自助選物販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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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選物販賣機 · 成人用品: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者,依第91條第4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 · 化粧品: 違反《化粧品衛生 ...
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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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臺北市為管理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 第 三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