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仲裁法§1
仲裁法§1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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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仲裁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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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2﹞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3﹞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 ...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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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 一、仲裁協議,因當事人依所應適用之法律係欠缺行為能力而不生效力者。 · 二、仲裁協議,依當事人所約定之法律為無效;未約定時,依判斷地法為無效者。 · 三、 ...
仲裁法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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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仲裁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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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仲裁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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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 ...
仲裁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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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