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憲法本文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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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心武.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 ...
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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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爲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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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土,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烏坵列嶼、馬祖列島,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礁,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 ...
台獨繞不過憲法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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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 ...
第一章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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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1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 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 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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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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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釋字第3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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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釋字第3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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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