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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不實

「健康告知不實」文章包含有:「帶病投保健康險未告知金管會:投保前已有疾病不賠」、「買保險務必要「誠實告知」,千萬別以為躲過兩年就沒事了...」、「買了保險卻被拒賠?!全因健康告知書沒有誠實填寫!」、「保戶買健康險未誠實告知金管會:保險公司2年內可解除契約」、「投保前已告知業務員身體有狀況,投保後罹癌,保險公司不賠...」、「新聞稿」、「不誠實告知,可能會有什麼情況?」、「健康告知書」、「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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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年既往症保險未告知2年台灣人壽健康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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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健康險未告知金管會:投保前已有疾病不賠
帶病投保健康險未告知金管會:投保前已有疾病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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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火炎表示,若要保人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悉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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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務必要「誠實告知」,千萬別以為躲過兩年就沒事了...
買保險務必要「誠實告知」,千萬別以為躲過兩年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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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保險契約的訂立需要禀持著「最大誠信原則」,因此投保時,保戶必須誠實告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如此保險公司才能正確做出「能否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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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保險卻被拒賠?!全因健康告知書沒有誠實填寫!
買了保險卻被拒賠?!全因健康告知書沒有誠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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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事項說明 要保人在填寫健康告知書時,若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進而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評估的狀況,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即使發生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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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買健康險未誠實告知金管會:保險公司2年內可解除契約
保戶買健康險未誠實告知金管會:保險公司2年內可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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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戶「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雖然過了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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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已告知業務員身體有狀況,投保後罹癌,保險公司不賠 ...
投保前已告知業務員身體有狀況,投保後罹癌,保險公司不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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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民眾針對保險公司設計的健康告知詢問事項,必須誠實回答,若有不實說明或隱匿健康狀況,一旦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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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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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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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告知,可能會有什麼情況?
不誠實告知,可能會有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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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期承保: 體況有可能持續追蹤中,核保部門不能就現有體況來評估是否能承保。也有一種情況是體況已明顯不符核保條件,用一個美觀的詞給保戶一個交代,實為「拒保」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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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書
健康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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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保險人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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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是什麼?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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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保戶有既往症,但最後就診日及最後檢查日已超出健康告知的範圍和期間,假如在投保時主動告知,會造成過度的健康告知,反而會造成自己的權益受損;如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