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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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私募」文章包含有:「何謂有價證券私募制度及其程序?私募對象為何?受讓資格...」、「公司法§248」、「公司法第247條」、「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疑義問答(一○七年三月修正)」、「第二章我國私募公司債制度之介紹及分析」、「第四十三條之六(有價證券及公司債之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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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fipc.org.tw
所謂有價證券私募制度,係指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向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而不須事先經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此制度可增加企業籌資管道、便利 ...
公司法§248
https://law.moj.gov.tw
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247條
https://gcis.nat.gov.tw
復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3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400%,不受公司法 ...
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疑義問答(一○七年三月修正)
https://www.fsc.gov.tw
8 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經濟部. 意見,得依公司法第248 條第2 項規定為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 司債)之私募。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 ...
第二章我國私募公司債制度之介紹及分析
https://nccur.lib.nccu.edu.tw
舉重明輕,公司法規範之廣義私募行為,如公司法第二. 六七條第二項之由公司員工、股東認購完畢或洽由特定人認購,皆須事先申請核. 准或申報生效,更何況法未明定之洽特定人 ...
第四十三條之六(有價證券及公司債之私募)
http://www.selaw.com.tw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