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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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26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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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26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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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 ...
公司法§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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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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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 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 發行 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 發行 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202、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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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公司法第2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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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2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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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