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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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 五、 ...
醫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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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 ...
醫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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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醫療法上注意義務及其違反所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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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師法第12條之一,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又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 ...
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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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10 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 ...
醫療法§108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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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醫療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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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四、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五、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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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6年4月6日衛生署醫字第10788號函釋對於醫療行為概念所為的解釋:「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廢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 ...
關於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及醫療行為之闡釋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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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行為與醫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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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28 條之關鍵。 (二)醫療業務之定義. 所謂「醫療業務」,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之定義,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