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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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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
公寓大廈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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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專有部分之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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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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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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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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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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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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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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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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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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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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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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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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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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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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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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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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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