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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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中華民國刑法§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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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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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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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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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
【律師專欄】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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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 ...
中華民國刑法§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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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應成立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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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資料2.
詐欺罪是什麼?怎麼告?律師傳授3點精華助你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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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
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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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詐術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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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