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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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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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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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2﹞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3﹞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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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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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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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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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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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 條(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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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 ...
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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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商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大陸子公司分配之股利),應併計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