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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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43-3」文章包含有:「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東臨時會召集規定之適用問題研析」、「公開收購之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強制公開收購證券法制的合憲性控制-以證券交易法第43條...」、「最新法令函釋-總統令」、「證交法強制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規定憲法法庭認定合憲」、「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第43」
查看更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東臨時會召集規定之適用問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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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然現行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43條之5第4項規定 ...
公開收購之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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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法第43 條之. 1 第2 項第2 款規定註3,行為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時,無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即可為之。故. A ...
強制公開收購證券法制的合憲性控制-以證券交易法第4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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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強制公開收購「法律」的合憲性控制:以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為中心一、規範密度的合憲性控制、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明確原則二、規範體系的合憲性控制:立法形成 ...
最新法令函釋- 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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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之一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證交法強制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規定憲法法庭認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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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下同)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 ...
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疑義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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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取得股份不限於經由市場買賣,凡透過增資、私募、行使認股權、公司合併、繼承及其他等方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上者,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公告 ...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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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其應募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 ...
證券交易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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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 ...
證券交易法§43
https://law.moj.gov.tw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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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