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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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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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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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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3
證券交易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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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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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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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3
證券交易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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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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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7、20、43
證券交易法第7、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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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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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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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條. 下列申報事項如有變動,取得人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已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