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43-7: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7條.下列申報事項如有變動,取得人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已發行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第7、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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