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43-7:證券交易法第7、20、43

證券交易法第7、20、43

證券交易法第7、20、43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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