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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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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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3
https://law.moj.gov.tw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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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3
https://law.moj.gov.tw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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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43
https://law.moj.gov.tw
第43 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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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簡介
https://www.fsc.gov.tw
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1 項即明定得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之主體為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至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48 條第2 項規定僅得為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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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
https://www.lawbank.com.tw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