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刑法」熱門搜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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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 條
第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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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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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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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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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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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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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1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171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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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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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1
證券交易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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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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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4
證券交易法§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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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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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174
證券交易法§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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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