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投信投顧法: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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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網紅推薦買股與代操投資相關法律責任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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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投信投顧法》規定。」又:「根據金管會證期局統計,今年前3季證期局接獲民眾陳情投資詐騙案件達506件,已超過去年全年的439件,顯示投資詐騙層出不窮。」 四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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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
違反「投信投顧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於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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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投資人應慎選合法投顧公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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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我國法令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才能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未取得金管會之核准,卻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均是違法經營,已觸犯投信投顧法 ...
「非法投顧經營業務之型態及違法構成要件之研究」 期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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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查:投信投顧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眾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
打擊投資詐騙,臺灣立法院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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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下稱「投信投顧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 ...
金管會對於澳豐基金爭議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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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在國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違反前揭 ...
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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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信投顧法處分如次: (一)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警告。 (二)針對理由及法令依據所述違規事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120萬元。 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