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解:「和解」
「和解」
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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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 ...
何謂和解?和解對訴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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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目的在於解決紛爭、減少提出訴訟之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肇事者再與受害者成立和解契約時,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錢,而受害人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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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 ...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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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與調解的最大差異在於,和解是由承審法官在訴訟程序中隨時試行,調解則須停止進行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6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2項),承審法官會 ...
民事訴訟和解有什麼規定呢?跟著黃律師學法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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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規定:「(第1項)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第2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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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 ...
民事訴訟法§37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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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 ...
調解與和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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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訴訟外的獨立程序,原則上只發生在訴訟繫屬前。不管是法院或相關法律規定的調解,會有第三人(調解委員)介入幫忙;和解,則是於訴訟繫屬發生後,由雙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