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刑法§339
中華民國刑法§339
中華民國刑法§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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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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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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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未遂罪】 ; 加重事由.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 ...
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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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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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既遂罪】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
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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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焦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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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詐欺罪,根據立法理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
中華民國刑法§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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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
詐騙集團的成員可能會觸犯什麼罪?首腦跟車手的刑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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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