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1:中華民國刑法§339

中華民國刑法§339

中華民國刑法§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339-1」、「中華民國刑法§339」、「不正方法?—兼論自動收費或付費設備之解釋歧異」、「中華民國刑法§339相關判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刑法名詞解釋第339條之1懲戒處分&誣告」、「中華民國刑法§3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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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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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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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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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方法?—兼論自動收費或付費設備之解釋歧異
不正方法?—兼論自動收費或付費設備之解釋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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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 (一)刑法第339之1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收費設備:收費設備:自動販賣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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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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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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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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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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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第339 條之1 懲戒處分&誣告
刑法名詞解釋第339 條之1 懲戒處分&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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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 條之1(不正使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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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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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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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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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持拾得之信用卡(無自動加值功能),前往超商刷卡消費,是否即屬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不正方法,應為本件之爭點。 (一)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與同法第33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