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125-1:第125 條
第125 條
銀行法§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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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25-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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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論銀行法第125條「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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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際的犯罪方式來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多種犯罪態樣,其中「未經許可辦理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下稱吸金行為)常見有下列數個手法:首先,行為人會 ...
銀行法第125條一億元條款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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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言之,民國(下同)106年修法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係「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因其用語與刑法利得沒收規定相同,為求用語內涵之一致 ...
第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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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違反專業經營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
處分違犯銀行法第125 條之犯罪所得應論以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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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觸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與詐欺取財罪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因詐欺取財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準收受 ...
銀行法第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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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不法吸收資金的犯行有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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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125之4條第1項規定,如果行為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的犯罪,於「犯罪後自首」,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 ...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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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上開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