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113.01.17都發局陳姿云科長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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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第1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應依都市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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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取得搭建許可或依前條規定經都發局備查者,應自取得搭建許可或備查之日起六個月內取得臨時使用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但第六類臨時性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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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搭建及使用臨時性建築物之需求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本府申請;經本府許可後,始得搭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二、土地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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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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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委託書。 (三)用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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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一定規模臨時性建築物設置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現況照片。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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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本府核准供短期使用之建築物。 (二)供競選活動辦事處或集會使用者。 (三)樣品屋:指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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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者,應由起造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發處提出,經許可後始得搭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