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物定義: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臨時建築」、「法規內容」、「法規內容」、「法規內容」、「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法規內容」、「法規內容」、「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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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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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 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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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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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下列訂有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建築物: 一、第一類:供商品展售、藝文展演、體育競技、育樂休閒、 慈善公益、宗教慶典或民俗活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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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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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臨時展演建築物:指供政令宣導、慈善公益、文化社教、休閒育樂、體育競技、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產品展示等展覽或演出而臨時搭建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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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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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供下列用途使用之臨時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一、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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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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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 四、幼稚園、托兒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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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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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本府核准供短期使用之建築物。 (二)供競選活動辦事處或集會使用者。 ... 築物,作為接待、展示、行政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 (三)建築師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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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係指下列訂有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一、第一類:供商品展售、藝文展演、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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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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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在六公尺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遮蔽: (一)無壁體。 (二)各面壁體均採三分之二以上可透視材質。 (三)各面壁體均設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積無門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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