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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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2﹞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14條之3(兼任之許可2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14」、「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壹、兼職規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之禁止」、「法規內容」、「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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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對照表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兼職限制公務員服務法兼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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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
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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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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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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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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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4
公務員服務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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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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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壹、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壹、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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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依法令兼職. 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原第14 條之2 及原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 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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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之禁止

https://www.dgpa.gov.tw

(三). 機關(構)學校違規指派兼任公司(商號). 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如兼任營利事業之. 董事長或獨立董事)。 1. 無法律明確依據。 2. 非代表官股。 1. 不違法。 2.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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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https://law.exam.gov.tw

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 ...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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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
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

https://ccs.cyc.edu.tw

... 公務員觸犯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請適時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等多元管道,確實宣導服務法第14 條暨相關規定。 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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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公務員服務法宣導~兼職規定
[公務員服務]公務員服務法宣導~兼職規定

https://budai.cyhg.gov.tw

修法前,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