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處方箋天數:領藥常見問答
未領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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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的處方箋為「一般處方箋」,除非在醫師開立處方時就申請釋出處方,原則上只能回到原開立的醫院領取,並且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3條,一般處方箋的有效期限為三天(遇例假日順延)。 若您的處方箋為「慢性處方箋」,如無釋出處方,第一次領藥仍需至原開立處方之醫院領藥,第二、三個月則可以至健保特約藥局領藥。
處方箋領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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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健保法規定,慢箋有效期最長是90天,一般分三次領藥,每次可拿28-30天份的藥。第二次領藥時間為服藥完畢算起前10天。 例如:1/1為第一次領 ...
Q01:就診當日的處方箋未於當日領取,需於幾日內至藥局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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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3條規定: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 ...
健保醫療辦法修正藥師須知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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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 ...
呼叫藥師一次解決您慢性處方箋領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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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處方箋為一次性療程如感冒、外傷,醫師開立一般處方箋最長期限為3日要量,且只能一次領完藥,而外用藥則由醫師診斷,最多可開立7日份藥。 2. 慢性處方箋領藥規定: 慢性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23 條(102.08.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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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處方箋逾期 ...
高雄榮民總醫院藥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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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類身份病患之用藥範圍及品項與品質均相同,惟須符合保險單位之用藥規定。 一般處方期限至多3~7 天,惟符合保險單位規定之慢性病,得按病情需要給予30天以內之用量。
為什麼感冒只能拿三天份的藥?藥師破解常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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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方箋 ... 醫療院所開給民眾的處方用藥,每次以3天為原則,假如因病情需要,醫師可以最高一次開7天的藥。而對慢性病人一次開給30日以內的用藥量。
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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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診斷您屬於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可以. 在三個月內使用同一種處方用藥時,就可以開給慢. 性病連續處方箋,至於您適用一般處方箋或慢性病 ... 量及用藥指示、處方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