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物管理辦法: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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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建築物因配合重大建設或重大政策需要,經專案核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展延一次,合計不得超過十年,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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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設置圖說(包含現況圖、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 ·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 三、應自行拆除之切結書。 · 四、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之文件。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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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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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臨時性建築物竣工後,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臨時使用許可: 一、申請書。 二、原領許可文件。 三、建築物各向立面竣工相片。 四、消防設備查驗合格證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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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展演活動開始二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建築師 ...
113.01.17都發局陳姿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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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房屋銷售展示中心解說. 一、什麼是臨時性建築物. 依據建築法申請. 之合法建築物. 無使用時間限制之規定。 臨時性建築物. 依各類型臨時性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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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本縣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下列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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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除設置於原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者外,不得於法定空地上搭建。 · 二、每幢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 三、簷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