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報公告時間:第三十六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第三十六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第三十六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新聞稿」、「淺談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制度與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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