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承認:仲裁法§51

仲裁法§51

仲裁法§51

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修訂第47條第2項為「外國仲裁判斷」、「國外仲裁判斷在台灣也有效嗎?」、「執行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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