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承認:修訂第47條第2項為「外國仲裁判斷

修訂第47條第2項為「外國仲裁判斷

修訂第47條第2項為「外國仲裁判斷

外國仲裁判斷,既經我國法院依該法規定裁定承認,則其效力自應相同。且法院對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之承認,最基本者當為承認判決或仲裁判斷之既判力,使得兩造當事人與承認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仲裁法§51」、「國外仲裁判斷在台灣也有效嗎?」、「執行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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