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消防法§11」、「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防焰物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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