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防焰物品介紹

防焰物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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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以及地下建築物,不論其面積大小,用途為何,其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均須為具防焰性能之物品;而上表所列舉之使用場所,有其使用面積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消防法§11」、「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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