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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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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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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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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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標準檢驗方法及結果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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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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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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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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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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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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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 第2 條. 本所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