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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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稱為 (A)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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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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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具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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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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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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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https://law.fsc.gov.tw
第10 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 第11 條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