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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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 ...
各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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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110年10月8日, pdf. 1100,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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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lrslaw.e-land.gov.tw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 以下簡稱餘土)及入境土石方,以維護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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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污染、 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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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本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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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與其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促進資源有效再利用,並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及災害,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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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以維護公共安全、環境 衛生及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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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出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第四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工程:指適用政府採購法發包之工程 ...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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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本市轄區內土石方資源處理場,. 以有效控管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促進資源再利用,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