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條: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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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266相關判例」、「中華民國刑法§266」、「中華民國刑法§266」、「中華民國刑法第266、268、269條(102.01.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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