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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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66 相關判例
https://law.moj.gov.tw
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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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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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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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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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 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 賭 博財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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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66、268、269 條(102.01.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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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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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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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