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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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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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92 年06 月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12 月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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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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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總則 § 1. 第二章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9. 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32.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 § 42.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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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都市計畫法§50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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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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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