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法規:都市計畫法§7
都市計畫法§7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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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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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 二、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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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92 年06 月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12 月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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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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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總則 § 1. 第二章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9. 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32.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 § 42.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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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都市計畫法§50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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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