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法 第 五 條:企業併購法§5
企業併購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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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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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第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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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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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股東會 § 170. 第四節董事及董事會 § 192. 第五節監察人 § 216. 第六節會計 § 228. 第七節公司債 § 246. 第八節發行新股 § 266. 第九節變更章程 §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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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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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5 條.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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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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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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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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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內容: · 一、擴大委辦範圍: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外,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至未達新台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