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任期:公司法第195條

公司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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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195」、「常見問答」、「常見問答」、「改選董事即不生原董事延長任期之效果與經理人提訴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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