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第29條...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法規草案」、「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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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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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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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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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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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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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 ...
法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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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 二、增訂經認定有危險之虞應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屆期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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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