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266

中華民國刑法§266

中華民國刑法§266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266相關判例」、「中華民國刑法§266」、「歷史法條」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

刑法266修法理由刑法266 268刑法第266條網路賭博案例賭博罪初犯刑法第266條修正草案刑法268條判決線上博弈賭博罪賭博罪罰金賭博罪流程賭博罪告訴乃論賭博罪有案底嗎刑法賭博罪賭博罪判例刑法第3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