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條第2項:中華民國刑法§266

中華民國刑法§266

中華民國刑法§266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大法官解釋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華民國刑法§266相關判例」、「中華民國刑法§266」、「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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